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刑终122号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1986年10月31日于出生广东省深圳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深圳市敏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茅盾,广东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深圳市敏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21369K,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办事处吉华路633号,法定代表人温敏华。
诉讼代表人欧阳国荣,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系深圳市敏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以秭检公诉刑诉[2019]180号起诉书指控一案,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鄂0527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阅卷,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深圳市敏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2019)鄂0527刑初18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用交
审判员 吴遵玉
审判员 霍 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董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