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民初121号
原告:深圳市敏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办事处吉华路6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21369K。
法定代表人:温敏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茅盾,广东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庆丰,女,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所:湖南省临武县。
原告深圳市敏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庆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敏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攀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桂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