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敏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敏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特994号
申请人:深圳市敏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敏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茅盾,广东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申请人深圳市敏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捷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敏捷公司申请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8]1358号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一、***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敏捷公司与***在2017年7月27日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隐瞒了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而该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二、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一)敏捷公司与***在2017年7月27日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主张的2017年5月9日至7月2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的诉讼时效,该仲裁裁决书判令敏捷公司支付2017年5月9日至7月2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二)***仲裁请求的第二项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000元,但仲裁裁决将其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调整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仲裁裁决未围绕仲裁请求进行,违反了不诉不理原则。
被申请人***称:原仲裁裁决正确。
本院认为,敏捷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为:一、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有误。
关于申请理由一,敏捷公司主张***隐瞒了双方2017年7月27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对此,本院认为,该劳动合同双方均持有,敏捷公司已在仲裁中向仲裁委提交了该劳动合同,仲裁委亦已依据敏捷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作出了裁决。因此,***未向仲裁委提交该劳动合同,对裁决结果并无影响,不属于足以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故敏捷公司的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申请理由二,第一,关于时效问题,仲裁裁决载明敏捷公司在仲裁中未提出时效抗辩。本院询问敏捷公司在仲裁中有无提出时效抗辩,敏捷公司称“应该提出了”,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因敏捷公司在仲裁中并未提出时效抗辩,仲裁裁决认定其应支付2017年5月9日至7月2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属适用法律有误的情形。第二,关于仲裁裁决支持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均属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且仲裁裁决支持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并未超过***请求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故仲裁裁决认定敏捷公司应向***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不属适用法律有误。
综上所述,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敏捷公司的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敏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敏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朱    珠
审判员 刘  灵  玲
审判员 黄  玮  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朱作平(兼)
书记员 王玉寒(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