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敏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深圳市敏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民初19755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2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男,壮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广西天峨县。
被告深圳市敏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办事处吉华路633号(办公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21369K。
法定代表人温敏华。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敏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敏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1621元,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回1571元)。
代理审判员  易小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