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民初19755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2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男,壮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广西天峨县。
被告深圳市敏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办事处吉华路633号(办公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21369K。
法定代表人温敏华。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敏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敏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1621元,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回1571元)。
代理审判员 易小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