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02执26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有线常德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学军。
被执行人:常德市德山德源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长准。
申请执行人湖南有线常德网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德山德源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702民初38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常德市德山德源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2019年1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常德市德山德源酒店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1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没有存款、车辆,工商没有股权,无保险理财产品,证券公司没有开户。于2020年2月18日向常德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常德市德山德源酒店有限公司有适合可执行财产。
2019年12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常德市德山德源酒店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12月1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常德市德山德源酒店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19年12月23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湖南有线常德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信息,扣划被执行人常德市德山德源酒店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德山支行的银行存款51522.05元,该笔执行款申请人已于2020年1月6日领取。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常德市德山德源酒店有限公司尚有适宜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2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3232元,已经执行51522.05元,剩余81709.9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常德市德山德源酒店有限公司尚有适宜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有线常德网络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沫
审 判 员 罗 健
审 判 员 何李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倪宏华
代理书记员 何巧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