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7民终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德山德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德路1号。
法定代表人:肖长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孝友,男,汉族,1964年7月2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占河,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有线常德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新光社区武陵大道267号。
法定代表人:黄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平,湖南升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常德市德山德源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酒店)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有线常德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有线常德公司)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0702民初3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源酒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湖南有线常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偏袒湖南有线常德公司,本案债务尚有18天才到期,一审法院就予以立案,审理中片面采信证据,对湖南有线常德公司利用公众对主流媒体的信任,虚构其提供的产品价格低于市场同类产品、质量和服务高于市场同类产品的事实,采取欺诈手段诱骗德源酒店与其签订合同的事实和证据均未采信,错误认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应当按照当时的同类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进行结算;湖南有线常德公司应当赔偿因其提供的产品质量不过硬,服务质量不到位,导致德源酒店多次遭遇客户投诉,信誉受损且新、老客户流失的重大经济损失。
湖南有线常德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湖南有线常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德源酒店偿还欠款128755元及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德源酒店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13日,当事人双方签订了一份《有线电视入网和预存费用送电视机协议》,协议约定由德源酒店向湖南有线常德公司申请开通105个有线数字电视终端,德源酒店预存费用239343元,湖南有线常德公司向德源酒店送电视机。付款方式为:德源酒店在一次性付清10000元费用后,湖南有线常德公司电视机到酒店后,德源酒店预存费用229343元;湖南有线常德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线电视安装和电视机安装工作。湖南有线常德公司在履行完电视网络安装后,因尚有部分预存款项未支付,2018年9月6日,德源酒店遂出具承诺函,承诺剩余款项128755元在2018年11月24日之前全部付清。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有线电视入网和预存费用送电视机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认可。湖南有线常德公司依约为德源酒店安装了有线数字电视,德源酒店亦应按照其承诺的付款时间支付剩余的数字电视服务费,故对湖南有线常德公司要求德源酒店支付欠款128755元的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湖南有线常德公司要求德源酒店支付违约金,因双方合同并未约定违约条款,故对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一、德源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湖南有线常德公司支付有线数字电视服务费128755元;二、驳回湖南有线常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874元,减半收取1437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607元,由德源酒店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德源酒店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湖南有线常德公司对德源酒店提交的液晶电视价格证明、酒店房间照片及客户网络评价均不认可。经审查,德源酒店提交的上列证据既不是新证据,也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德源酒店的上诉请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依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有线电视入网和预存费用送电视机协议》及德源酒店出具的还款承诺,一审判决认定《有线电视入网和预存费用送电视机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正确,德源酒店应按照其承诺的付款时间支付剩余欠款128755元。德源酒店上诉称案涉协议及承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本案事实,德源酒店亦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是受欺诈而做出的签约行为,其请求按照市场价格结算及赔偿损失的主张与合同约定不符,亦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基于湖南有线常德公司的起诉予以立案受理合法,德源酒店诉称的立案受理不合法及偏袒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因德源酒店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常德市德山德源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74元,由常德市德山德源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浚
审判员 樊 英
审判员 詹险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方 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