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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长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有线常德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02民初1484号
本院于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对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长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有线常德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湘0702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湘0702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有的“湖南有线常德网络有线公司”应全部补正为“湖南有线常德网络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蔡雨静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浩
书 记 员 龚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