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有线常德网络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有线常德网络有限公司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702民初2070号
原告:***。
被告:湖南有线常德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有线常德网络有限公司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游先芝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游先芝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