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04民初568号
原告:***,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告:黄石市自来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师院路*号。
法定代表人:郝辉,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钧中,系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黄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余曦,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黄石市自来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黄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2019年5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4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熊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