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04民初1097号
原告:李**,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铁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先元,系大冶市金山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黄石市自来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师院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向柏静,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钧中、张文,均系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特别授权。
原告李**与被告黄石市自来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2021年8月4日,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4210元,减半收取计2105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余俊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婷
书 记 员 马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