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广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国际广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兴曜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24241号
原告:上***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3层I区2004室(上海崇明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靓,上海汇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际广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国家广告产业园区)AB-01室。
法定代表人:王颖,董事长
原告上***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际广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上***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程立武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伟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