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铃百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铃百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81民初1471号之一
巩义市盛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金铃百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豫0181民初147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北京金铃百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巩义市盛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北京金铃百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账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巩义市盛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金铃百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已经和解,巩义市盛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金铃百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占元
书记员  张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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