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铃百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金铃百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302民初931号
申请人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金铃百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金铃百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提起网络查询并冻结75万元;申请人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额100万元)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金铃百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提起网络查询并冻结7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德忠
书记员  何 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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