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302民初931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铃百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四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92元,减半收取49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996元,由原告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德忠
书记员 何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