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铃百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金铃百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302民初931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铃百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皖1302民初9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北京金铃百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提起网络查询并冻结75万元。申请人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额100万元)予以担保。现申请人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金铃百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5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北京金铃百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故申请人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金铃百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德忠
书记员  何 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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