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1602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濮阳市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昌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65956787F。
法定代表人:苏志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西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1848H。
法定代表人:宋晓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北街兴华西广场南路1、2栋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452QNT4W。
法定代表人:余翔,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濮阳市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婷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