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1民初3824号
原告:**,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告:河南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西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1848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罗山县民委员会,住所地:罗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1521B72050437Y。
负责人:***。
被告:***,女,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告:***,男,汉族,住罗山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罗山县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