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罗山县庙仙乡某某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1民初3824号 原告:**,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告:河南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西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1848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罗山县民委员会,住所地:罗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1521B72050437Y。 负责人:***。 被告:***,女,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告:***,男,汉族,住罗山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罗山县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