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223民初92号
原告:***,男,1973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县门楼任乡门楼任村X023县道六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西路7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2年5月4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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