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83执21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执行人:湖北吉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x月x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中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