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吉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吉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83执21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执行人:湖北吉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x月x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中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