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万法执字第1232-1号
申请执行人梧州市瀚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梧州市西堤三路5号12号楼一层10号铺。
法定代表人邹庆云,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梧州尚美宝石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西堤一路5号二楼217房。
法定代表人唐晓燕。
申请执行人梧州市瀚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3175890元及逾期利息,于2015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梧州尚美宝石工艺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梧州市各商业银行均没有存款,其所有的土地已办理抵押登记暂不适宜处理,本院已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却无法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导致本案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时机不成熟,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重新立案,恢复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邝馨华
审判员 李祖遥
审判员 李研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