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104行初296号
原告中电福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软件大道89号1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刚。
诉讼代理人黄海东,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1号楼5、6、7、9层。
法定代表人王命瑞,局长。
原告中电福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电福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电福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志高
人民陪审员 林 敏
人民陪审员 陈艳云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林 璐
书 记 员 陈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