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2民初2884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南侧商业中心昆泰国际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利超,公司员工。
被告:中电福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1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刚。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福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黎明
人民陪审员 陈春燕
人民陪审员 吴玲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