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福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中电福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02民初15747号

原告:***,女,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男,汉族,1960年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志,福建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福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软件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吴刚,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冠笛,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青,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电福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志,被告中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冠笛、黄丹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林文伟在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16697.17元;2.中电公司赔偿***、***因中电公司少缴社会保险费造成***、***少领的抚恤金损失每月3414.28元(自2019年5月起至***、***去世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中电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系林文伟的父母。林文伟是中电公司的员工,2015年7月至2019年4月在中电公司工作。2019年4月26日,林文伟在前往中电公司参加会议期间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经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视同工伤。经查,林文伟在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6697.17元,但中电公司未能如实足额缴纳林文伟的社会保险费,工伤前12个月实际缴纳基数仅为月平均工资5316.25元。因中电公司未将职工林文伟的应发工资作为社保的缴费基数,导致***、***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过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按林文伟工资的30%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但因中电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每月少领抚恤金3414.28元。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中电公司辩称,一、答辩人已经履行了用人单位的义务。答辩人与林文伟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已依法为其办理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直至林文伟发生工伤。在林文伟发生工伤后,答辩人及时为林文伟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认定。现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作出工伤认定,并依法核定了林文伟及其供养亲属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已经实际领取了包括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内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二、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事诉讼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缴交基数发生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而非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民事诉讼范围。本案中,答辩人已为林文伟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如***、***对缴费基数和抚恤金待遇存在异议,应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申请解决。答辩人是否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应当享受的抚恤金待遇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作出认定,而不应由法院直接认定。因此,***、***要求答辩人赔偿其抚恤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三、***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林文伟的父亲***并非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供养亲属,不具备主张抚恤金待遇损失的诉讼主体资格,应当驳回其起诉。

四、***、***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包含任何权利义务内容,不具备诉的利益,应当予以驳回。***、***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请求确认林文伟在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16697.17元”,其实质是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没有法律权利基础的事实问题,该请求中并不包含任何权利义务内容,不具备诉的利益。对事实的认定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结果的前提和根据,而不是裁判的结果。因此,***、***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成为民事诉讼标的,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答辩人请求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驳回***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系林文伟的父母。从2015年7月起,林文伟在中电公司从事软件工程师工作。

2019年4月26日下午,林文伟接中电公司通知,从日常工作地点福州云谷仓科数据中心前往福州市晋安区水头路22号中电公司参加会议,在停车场附近突发疾病死亡。2019年8月20日,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榕人社伤险(决)字[2019]1205-1号《认定工作决定书》,认定林文伟的上述情形视同工伤。

2019年9月27日,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作出编号为10120130699的《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该表显示在林文伟工伤前12个月,中电公司为林文伟缴纳工伤保险所申报的月平均工资基数为5316.25元,该中心以此基数的30%从2019年5月起每月向***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1594.87元。

另查明,中电公司每月向林文伟发放上个月的工资,根据中电公司发给林文伟的电子邮件:(1)2018年12月30日的电子邮件中载明的税前年收入168284.72元,系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税前年收入;2018年4月11日的电子邮件中载明的税前年收入41978.12元,系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的税前年收入;两者相减后的余额126306.6元,作为林文伟从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的工资收入。(2)2019年4月11日的电子邮件中载明的税前年收入75487.08元,系林文伟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工资收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中电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按林文伟的实际工资收入足额申报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林文伟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中电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核定的供养亲属并不包括***,故中电公司仅需向***补足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损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以及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规定,林文伟因工死亡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16816.14元【(126306.6元+75487.08元)÷12】。现***主张**均月工资按16697.17元计算,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采纳,但***要求确认林文伟因工死亡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16697.17元,不属于确认之诉的审理范围。综上,从2019年5月起,***每月应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5009.15元(16697.17元×30%),扣除社保基金发放的1594.87元,差额3414.28元由中电公司补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电福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从2019年5月起每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损失3414.28元,直至***丧失法定的供养条件为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电福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宜财

审判员  王明亮

审判员  黄小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继星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申请执行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