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625民初2113号
原告:赤峰中凌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695927610J,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街中段市直属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齐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大龙,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汉嘉移动能源应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MA4X3CLD3E,住所地:东源县仙塘镇龙利村(电站内)。
法定代表人:张燕鹏。
原告赤峰中凌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汉嘉移动能源应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10月28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中凌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大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汉嘉移动能源应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嘉能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及货款34622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汉能移动能源经销商协议》,授权原告在赤峰地区销售“汉能”品牌的移动能源系列产品,同时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10万元市场保证金及30万元首批货款。2018年1月25日,原告向被告转账40万元。2018年5月15日,原告订货,货款总计13775元。协议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协商后达成《退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及货款346225元。被告在2019年给付4万元后就未继续履行。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汉嘉能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退款协议,约定:鉴于双方2018年1月1日签订的《代理商/经销商协议》,就信誉及市场保证金、货款退还事宜达成如下内容,1.协议签署后,被告向原告退还30000元;2.2019年9月30日前退还115868元;3.2019年10月31日前,退还115868元;4.2019年11月30日前,退还124489元。共计386225元。被告于2019年9月9日支付原告30000元,于2019年10月16日支付10000元。此后被告没有继续还款,扣除已支付的40000元,还剩346225元未退还,原告催收无果后诉至法院。原告在起诉时因为聘请了内蒙古地区的律师,诉请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差旅费5000元,现由于疫情,原告更换了律师,并放弃了此项诉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1.退款协议;2.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及庭审笔录证实,证据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退款协议,该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被告支付40000元后,没有依约退还剩下的346225元,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退还保证金及货款346225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汉嘉能源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丧失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汉嘉移动能源应用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赤峰中凌电脑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及货款3462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84元,由被告广东汉嘉移动能源应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党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美玉
书 记 员 黄赵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