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6民初29093号
原告哈尔滨京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056338422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新民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中龙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石围新村坪岗大道**权炬高新产业园**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6458293。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哈尔滨京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36,636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向被告转账36,636元,原告主张该款项系支付案外人四川中誉瑞禾实业有限公司的货款。因与被告之前存在业务往来,故误将该款转给被告。被告取得该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款项未果,遂酿成纠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该条规定明确了不当得利获得一方负有向利益受损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其已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被告获得原告支付的款项没有合法根据,给原告造成了利益损失,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36,63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中龙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哈尔滨京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项36,63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晓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冰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