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县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和顺县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晋中市和顺县青城镇柏木槽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晋0723民初1147号

原告:和顺县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刘家窑村。

法定代表人:张有德,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晋中市和顺县青城镇柏木槽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晋中市和顺县青城镇柏木槽村。

委托代理人:张文珍,职务:村会计。

原告和顺县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晋中市和顺县青城镇柏木槽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顺县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有德,被告晋中市和顺县青城镇柏木槽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文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顺县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大坝路面修缮工程款133473.25元及街道硬化质保金216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被告路面大坝修建工程,形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完成后,2019年1月19日,在原、被告参与下,太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2019年1月25日,经被告委托,泾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审核,审核结算总造价为133473.25元。同年,原告还承包了被告街道硬化工程,工程款已结算,还欠质保金2168元未付。以上两项所欠款项因被告现无村主任,无法签字走账付款。依法诉讼,望支持。

被告晋中市和顺县青城镇柏木槽村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和顺县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晋中市和顺县青城镇柏木槽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山西顺禹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村大坝路面修缮工程款133473.25元和街道硬化质保金21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6元,由被告晋中市和顺县青城镇柏木槽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芝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左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