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英明、河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2民初7424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成英明,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河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7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成英明、河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申请撤诉时还未到诉讼费缴纳截止日期,原告未缴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