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佳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佳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凤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921民初661号
原告:云南佳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东山社区通和小区16-1-1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93年06月22日,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系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
被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凤庆分公司,地址:凤庆县勐佑镇政府保障房小区1栋2单元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才波。
原告云南佳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凤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公司的负责人联系不上,不配合诉讼,经法庭和原告公司释明后,原告公司认识到己方证据不足,并接受法庭的建议,决定撤回起诉,并于2019年07月04日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佳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35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