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921民初670号
原告:云南佳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14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
原告云南佳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云南佳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佳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佳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015.00元,由原告云南佳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