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佳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佳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921民初682号 原告:云南佳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凤庆县通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东山社区通和小区16-1-1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1MA6K62M55F。 法定代表人:李璟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女,生于1989年2月4日,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66年10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诚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姚台大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581300019Q。 第三人:***河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东城社区上游42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7RG77D。 法定代表人:***,职务:副总经理。 原告云南佳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河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于2022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将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河水务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因原、被告及第三人庭外达成协议,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河水务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佳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合法有效,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佳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第三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河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76元,减半收取4738元,由原告云南佳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杨 彦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晓 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