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923民初2369号
原告:云南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32920683X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匡州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祥云县祥城镇周家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主任。
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祥云县祥城镇周家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云南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00元,减半收取计2700元,由原告云南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史有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