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袜、云南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9民终2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系**次子),男,1992年1月11日生,佤族,务农,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系**长子),男,1990年3月13日生,佤族,务农,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系**妻子),女,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务农,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系**母亲),女,193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5月2日生,拉祜族,务农,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东港商城二期20幢107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32920683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临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元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迎海路8号金都商集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12988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勐勐镇北路回归大道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526015296676H。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勐库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林勐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5260152968796。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勐库政府工作人员),男,汉族,1990年5月13日生,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元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双江拉祜族低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勐库镇人民政府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云0925民初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18元,减半收取270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