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禾声科技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执12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大石盖村,组织机构代码:25571101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禾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春潮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768240941。
法定代表人***。
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禾声科技有限公司为商事仲裁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深圳国际仲裁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深国仲裁563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8883.4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333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等查询。后经本院调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4月2日受理被执行人杭州禾声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为此,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其已申报债权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还欠债务228883.4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人民币3333元,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该债务。综上,被执行人名下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执124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禾声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程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