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9民初16120号
原告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11015W(1/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大石盖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展,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10966,住所地杭州市开元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70元,减半收取6885元,由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