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4144号
原告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11015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大石盖村。
法定代表人沈贤法,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展,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顺乌岩岭山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MA2968FL0D,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司前畲族镇双坑口保护站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卓武,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泰顺乌岩岭山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郑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