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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7435号
原告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11015W,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大石盖村。
法定代表人沈贤法。
委托代理人施展,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百司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AXB5L38,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239号双湾国际城17幢325室(铺位号:3F-001)。
法定代表人刘红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百司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4元,减半收取2152元,由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海云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郑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