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81民初127号
原告:*****公路工程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2号金源商务广场02单元0709
法定代表人:袁少雪,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柳雪路***号。
法定代表人:崔跃华,董事长。
被告:中建路桥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北路桥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泉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赵利彬,总经理。
*****公路工程分包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建路桥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公路工程分包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路工程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凤计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谷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