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路桥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建路桥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初字第3062号
原告***,无业。
被告中建路桥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建路桥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