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5民初4796号之一
原告:广州协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长莫村长沙南街8巷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64014795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8号21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5529126B。
法定代表人:欧阳静达。
原告广州协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协堡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68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协堡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方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