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五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五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330民初75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天全县。
被告:四川五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22MA67A70KIT,住四川省泸定县泸桥镇延安路佳兴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光勇诉被告四川五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鲜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