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328民初19号之一
原告:四川五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
法定代表人:钟书彬,四川五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桥兵,甘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四川五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职员。
被告:***,男,汉族,1969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
第三人:**,男,汉族,1974年7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
第三人:陈棋,男,汉族,1970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四川五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疑难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彭 忠 武
审 判 员 初 其 西
人民陪审员 李 元 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克孜伍加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