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328民初19号
原告:四川五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
法定代表人:钟书彬,四川五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桥兵,甘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男,四川五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职员。
被告:***,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莎莎,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军,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第三人:陈棋,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受理了原告四川五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初其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疑难复杂,依法转成普通程序由审判长彭忠武、审判员初其西、人民陪审员李元康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五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五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五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5.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87.50元,由原告四川五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 忠 武
审 判 员 初 其 西
人民陪审员 李 元 康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克孜伍加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