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23民初1177号
原告:***,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益阳市赫山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文,益阳市赫山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远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
法定代表人:蒋建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远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远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远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49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莉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锋
书 记 员 谢 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