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81民初2249号
原告:万源市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万源市古东关街道万源市综合执法局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苑路8号3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万源市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源市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万元。担保人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金额为72万元的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源市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