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81民初2249号之一
原告:万源市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古东关街道万源市综合执法局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苑路8号3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万源市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诉讼中,经原告万源市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2022)川1781民初224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后经本院组织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的(2022)川1781民初2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万源市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万源市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