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兆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民初5172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成柱,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稀杰,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健全,绵阳市涪城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0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9月1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64元,减半收取1032元。

审判长  韩乾兵

审判员  王洪兵

审判员  王 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鲁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