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1民初1209号
原告:浙江正高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79384836P),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潘家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置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68319652X),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杨家桥佳园1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陶建友。
原告浙江正高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正高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正高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高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浙江正高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代书记员木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