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置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置建设有限公司、瑞安市理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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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民终27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理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红星村(原铁皮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周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中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杨家桥佳园1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陶建友,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瑞安市理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12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瑞安市理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合法通知,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瑞安市理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蓓蓓
审判员邓习军
审判员白海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叶冰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