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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3266号
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6835063X9),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凤胜村。
法定代表人:李泽瀛。
原告:瑞安市济龙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HAKWA09),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凤胜村盛丰路91号。
法定代表人:方召安。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一杰、朱进丰,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置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68319652X),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杨家桥佳园1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陶建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瑞安市济龙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置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瑞安市济龙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瑞安市济龙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22元(已减半),由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瑞安市济龙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小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陈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