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置建设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中置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2执45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南浦路**,组织机构代码:577748435。
负责人:徐晓蒙。
被执行人:浙江中置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杨家桥佳园****织机构代码:668319652。
法定代表人:陶建友。
被执行人:浙江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星海公寓****构代码:74054330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中久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华尔达路**代码:551784817。
法定代表人:陈勇。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张茂盛,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中置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中久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张茂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本院依法处置本案抵押房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抵押房产处置完毕后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302执45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项 杰
审判员 陈直生
审判员 庄千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 猛